为加强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学科及学科带头人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学科的申报遴选、学科带头人的选聘按照《北华大学重点学科遴选办法》和《北华大学学科带头人遴选方案》执行。
二、校级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完成《北华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具体目标。
三、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
(一)重点资助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
1、带领学科组按照《北华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和《北华大学学科建设项目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的要求,完成学科建设目标与任务;
2、负责本学科发展规划与建设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负责提出本学科人才培养计划;组织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组织申报学科建设项目,主持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不断开拓新领域,并形成意义重大、特色鲜明的学科发展方向;保持本学科在本地区乃至全国同类学科中的先进水平或领先水平;
3、负责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计划与使用,主动接受学院(部、中心)和学校的监督与检查,严格执行《北华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4、带领本学科组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与教学创新,积极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任务;
5、负责学科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与学术交流,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发展动态,提高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每年应至少举行一次有影响、有质量、有水平的学术活动;组织或参加学术会议(国家级)若干人次,并提交一份反映本学科最新发展动态的综合分析报告或学科建设建议书;
6、完成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要求的教学科研任务,并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带领学科组积极开展教学科研工作。两年内,组织本学科申请获得省部级以上纵向课题4项以上,其中,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获得省部级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1项以上;理工农医类学科纵向课题经费不少于30万元,人文社科类学科不少于5万元(艺术、体育类不少于3万元);在国家重要学术核心期刊(或SCI、EI、ISTP、ISR、SSCI、AHCI)发表论文3篇以上;艺术、体育类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获得比赛、参展奖励(国家级)5项以上;
7、两年内,组织本学科发表学术论文20篇以上;或推广成果(或专利)若干项,并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或出版学术专著3部以上。
(二)重点建设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
1、两年内,组织本学科申请获得省部级以上纵向课题2项以上,其中,争取国家级项目1项;获省部级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1项;理工农医类学科纵向课题经费不少于10万元,人文社科类学科不少于3万元(艺术、体育类不少于1万元);在国家重要学术核心期刊(或SCI、EI、ISTP、ISR、SSCI、AHCI)发表论文2篇以上;艺术、体育类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获得比赛、参展奖励(国家级)3项;
2、两年内,组织本学科发表学术论文15篇以上;或推广成果(或专利)若干项,并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或出版学术专著2部以上;
3、其它职责与重点资助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相同。
(三)重点扶持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
1、两年内,组织本学科申请获得省部级纵向课题1项以上,其中,争取获得省部级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1项;理工农医类学科纵向课题经费不少于5万元,人文社科类学科不少于1万元(艺术、体育类不少于5000元);在国家重要学术核心期刊(或SCI、EI、ISTP、ISR、SSCI、AHCI)发表论文1篇以上;艺术、体育类发表论文1篇或获得比赛、参展奖励(国家级)1项以上;
2、两年内,组织本学科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或推广成果(或专利)若干项,并产生一定社会经济效益;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
3、其它职责与重点资助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相同。
(四)重点资助学科方向带头人岗位职责
1、协助重点资助学科带头人完成本学科的建设目标与任务;
2、完成重点资助学科分解的各项任务和岗位职责。
(五)省部级学科带头人所履行的职责不得低于重点资助学科带头人标准,并参照重点资助学科带头人要求从严考核。
四、学科带头人岗位权利
(一)学科带头人是学科人才梯队建设的直接负责人,有权确定本学科科研领域(方向)的发展方向,组建本学科学术人才梯队,并决定本学科研究方向负责人提名;
(二)决定本学科获得的重点学科建设专项(配套)经费的合理使用;
(三)优先参加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学术会议。
五、奖励和处罚
学校对能够履行岗位职责的重点学科带头人,拨发特殊津贴;对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奖励;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取消其岗位资格并停发特殊津贴;对给重点学科建设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六、岗位管理
(一)对重点学科实行过程和目标管理,建设期一般为两年;
(二)学科带头人岗位实行聘任期目标管理,聘期为两年;
(三)学科带头人按照《北华大学学科建设项目实施办法(暂行)》与学校签定《北华大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每年年底应向学校学科规划建设委员会述职,并书面汇报履行岗位职责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学校每年对重点学科、学科带头人进行中期检查。对不能完成阶段性建设目标的重点学科和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校将解除其资格(岗位),实行淘汰;
(五)两年期满后,学校对重点学科、学科带头人进行验收和重新评定;若验收不合格,视其情况进行延期或取消其资格,以后不再给予立项支持。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科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