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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华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2008-04-21 09:19   审核人:

为了使学校下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充分发挥作用,依据上级关于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以国家、省级主管部门投入,学校专项(配套)投入,学院(部、中心)、学科自筹为主要来源。

(一)学校设立“重点学科建设专项(配套)经费”,做为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资助经费,资助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

(二)重点学科的科学研究经费,主要通过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纵向科研课题)经费作为学科建设的科学研究主要经费;

(三)重点学科应积极开展科技服务、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申请专利(横向科研课题)等渠道筹集经费,作为学科建设经费的补充。

二、使用原则

(一)重点学科专项(配套)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在与该学科全体人员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费使用计划,并同学院(部、中心)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共同制定经费使用办法;

(二)重点学科专项(配套)经费仅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

(三)国家各级主管部门投入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严格依据各级主管部门关于重点学科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院(部、中心)学科自筹经费必须严格依据《北华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学校专项(配套)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必须严格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专项(配套)经费使用范围和支出比例

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业务费和计划管理费。

(一)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设备维护、低值易耗材料、图书资料、课件制作、档案建设等经费支出应占总经费的40%;

(二)科学研究费用(课题立项、发表论文、专著版面费、成果鉴定费)等经费支出应占总经费的30%;

(三)重点学科教师培训、学术交流所必需的差旅费,以及主持召开学术讨论会的有关费用支出应占总经费的10%;

(四)聘请校外专家、学者讲学的差旅费、讲学酬金、接待费(宿费、餐费、考察费)支出不应超出总经费的10%;

(五)为发展本学科的重大科技构思而进行的预研性项目的启动经费不应超出总经费的5%;

(六)学科建设的各种劳务、津贴、补助费支出不应超出总经费的5%。

四、拨款、报销审批程序

(一)学校学科规划建设委员会根据《北华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并参照《北华大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按年度分期拨款;

(二)凡报销重点学科建设专项(配套)经费须经学科带头人签字。学科带头人报销经费,则须由该重点学科中两名人员签字,报学院院长审批(学科带头人是院长,则由主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审批)。重点学科带头人每半年应向该学科全体人员公布一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

(三)重点学科建设专项(配套)经费支出在5000元以下,由分管副院长审核,院长审批;支出在5000元至10000元,由院长审核,主管副校长审批;支出在10000元以上,由主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

五、检查监督

(一)重点学科要接受所在学院(部、中心)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学校学科规划建设委员会对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二)经费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各学院(部、中心)负责,学校计财处负责项目的核算、监督,对学科带头人填报的《北华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决算表》进行核对和检查;

(三)学校学科规划建设办公室在中期进行专项检查,学科带头人每年年底应提交经费支出报告;

(四)必要时,学校对经费做专项审计。

六、奖励和处罚

(一)重点学科必须积极争取校外纵(横)向科研经费。在年度中期检查中,学校学科规划建设委员会对当年不能完成阶段性目标和任务的重点学科提出“黄牌”警告,并对次年(第二年)的经费拨付额度作减半处理;

(二)在中期检查中,对没有任何纵(横)向科研课题经费或属《北华大学学科建设项目实施办法(暂行)》中第七条第(三)款停止资助的项目,不再进行资助;

(三)对在重点学科建设中取得优异成绩、或有重大前景确需补充经费的学科,学校学科规划建设委员会给予奖励或追加资助经费。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科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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